溯溪活動的

下列天氣因素我們就會取消出團

法定因素:(依中央氣象局所發佈的颱風警報單、天氣警特報單為主!不得以媒體引敘或預報員個人的預測。

  1. 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在預定活動日當天且影響我們溯溪活動所在的縣市,而造成停班/停課/公車停駛。
  2. 氣象局發佈豪大雨特(預)報,在預定活動日當天且影響我們溯溪活動所在的縣市,而造成停班/停課/公車停駛。。
  3. 其它天災造成道路中斷。

非法定因素:

  1. 其它商業溯溪團也都取消了
  2. 雨勢停了!但溪水滾滾泥流,即使沒安全問題,因為影響溯溪興致!也不會出團
  3. 即使出發前都沒下大雨,但出發當天大雨不停。
  4. 如果對於安全上有疑慮,我們會在出發前一天親到現場查看溪況,若不行就會通知取消出團。

 

所以;請先不要過度擔心!靜待天氣發展,再來評估。若執意要取消活動,請依下列方式處理退費問題

溯溪活動因故取消或延期的處理方式:

延期

  • 因法定因素而使活動被迫取消,可採取延後出團日期,所有損失由我方承擔,將不用扣任何手續費用!擇日再舉辦溯溪活動即可。

取消(依照觀光局發佈之國內旅行定形化契約書的原則來辦理)

情況一、若無法定解約因素,客戶取消出團,引用第十八條,退費金額是依客戶提出取消的日期而定。

例如:氣象局也未發佈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所以並無法定解約因素,客戶於活動日前一日取消出隊活動的話依十八之規定,扣除行政規費之後,只退還50%的費用。

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情況二、若溯溪所在的縣市發佈颱風警報與豪雨特(預)報,則形成法定解約原因,引用第二十條,我們扣除行政規費之後(一般為活動費用的10%),其餘退回。即退回活動費用的90%。

行政規費包含為活動已事先支出的費用,例如:保險費、食物...等,及勞務與行政手續費。
PS.我們認為以我們已花費的時間、精神,付出的勞力搬上搬下而言,10%的費用合情合理!更何況我們還要再把取消的裝備再抽出來,因為同一天還是有其它隊要出團,這勢必要再多花一倍時間。

第二十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得以扣除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應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情況三、若發佈颱風警報,但不影響南部,我方認為可行,但你們認為不行,雙方對安全見解有不同者,則準用前條之規定,除了扣除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解除一方還要再多付5%的補償金!

第二十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